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外部標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汽車生產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貫徹《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是指注冊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商品產地、車型名稱及型號、發動機排量、變速箱型式、驅動型式及反映車輛特征的其他標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汽車。對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外市場的汽車和進口汽車不做統一要求。
第四條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的標注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二章標識的標注
第五條 國產汽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當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標。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后部車身表面)上,應標注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如果標注商品圖形商標,則應標注于車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尾部帶備用輪胎架或車身后部左右開門的車輛除外)。
汽車生產企業的合資各方如將各自中文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的,可不再標注生產企業名稱。
第七條采用外購底盤的專用車應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等,同時還應標注專用車生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信息。
第八條汽車零部件產品應標注生產企業商品商標或企業名稱,具體標注方式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章 標識的要求
第九條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必須采用中文漢字標注。車長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車長不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產企業名稱和商品文字商標必須采用同一材料標注。
第十條車型名稱可以采用中文漢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條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與車輛產品標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文件標注的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乘用車、商用車車身的前部和尾部標識中,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應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噴涂方式和不干膠粘貼方式。